保利聯合化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決策事項執行落實情況反饋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保利聯合化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確保董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和高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董事會決策通過的決議事項,或授權經理層決策后的事項,該事項的歸口承辦部門和有關執行單位等反饋責任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反饋執行落實情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跟蹤落實是指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和督辦。
第四條 下屬子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董事會決議的跟蹤落實及后評估工作,經理層是董事會決議的落實執行層,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牽頭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及督辦的具體工作。
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督辦事項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完善決議落實督辦臺賬及日常管理工作體系。
(二)與承辦部門、單位開展信息溝通、協助組織決議落實情況的調研活動。
(三)向公司董事會反饋決議事項執行情況,必要時組織決議事項具體負責的承辦部門、單位向公司董事會、經理層進行專項匯報。
(四)負責對決議執行情況進行資料收集、匯總及歸檔。
(五)其他與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決策事項由具體對應承辦部門負責實施,承辦單位應按照董事會決策要求,嚴格承辦落實,開展具體工作,并根據董事會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的落實進展情況。
第三章 決議跟蹤落實檢查
第七條 董事會決議跟蹤檢查的重點為決議事項是否按計劃執行、執行效果是否與董事會決策時的預期一致。
第八條 董事會決議落實的跟蹤監督檢查主要采取日常跟蹤和專項報告等方式。
第九條 日常跟蹤主要包括:
(一)經理層不定期就董事會決議落實中的相關問題向董事會進行匯報,報告有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董事會辦公室每季度跟蹤董事會審議事項執行情況(附件)。如出現偏離董事會決議內容、時間要求等情況時,及時向總經理、董事長報告。
(三)必要時,經向公司董事長報告同意后,董事會辦公室可組織董事就相關決議事項開展情況進行調研和檢查,由公司經理層或承辦部門匯報相關情況。
第十條 檢查的方式包括書面檢查和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由董事會辦公室向公司相關承辦部門或子公司發出書面檢查函,由相關部門或子公司按要求報送有關決議執行情況。董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現場檢查的,由董事、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能部門組成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經理層應及時向董事會作出專項報告:
(一)決議事項的執行環境出現重大變化,或執行方向與董事會決策出現較大偏差,可能導致執行結果與董事會審議時預期出現重大差異時。
(二)決議事項執行遇到較大困難和風險,繼續執行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隱患時。
(三)其他可能導致董事會決議不具備繼續執行條件的情況。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事項承辦部門應實事求是報告董事會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客觀反映有關問題和風險,不得故意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
第四章 決議落實情況評價
第十三條 董事會辦公室根據日常督辦管理,形成董事會決議落實情況報告,由董事長審定后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報告,保證董事及時了解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對于跨年度執行的決議事項,除在決策當年需按規定進行報告外,還應納入以后年度的報告內容。對于董事會提出質詢意見的,承辦部門應予以及時答復。
第十四條 必要時,董事會可通過內審機構對已完成的部分重大投資項目和出現重大問題、存在重大風險的事項開展評價。評價工作由董事會組織開展,評價結果通報公司經理層,并作為經理層對各承辦單位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投資項目評價的方式、程序、成果運用等按照公司投資項目評價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董事會通過跟蹤檢查與評價,查找決議執行與決議要求存在的偏差,分析存在原因,及時總結,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決議執行質量。承辦部門認真分析董事會關于決議執行情況的評價及反饋意見,總結經驗,增強執行效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沖突時,依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2024年12月